福建省的就业协议书里有条款:八、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经书面告知,本协议解除;其中(二)乙方考入普通高校、依法服兵役、被录用为公务员,或经选拔参加选调生、大学生村官、三支一扶、志愿服务西部(欠发达地区)、服务社区计划等国家和地区基层就业项目的; 事件:应届大学毕业生与某国企签订就业协议后,又考录国家公务员,请问这样算构成违约吗?某国企在签订就业协议时要求毕业生同时签订补充条款双方若有违约,违约方需支付违约金x万元,这样合理吗?补充条款与框架协议条款哪个优先?应届大学毕业生可否拒绝支付违约金?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