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2011年以赠与金钱方式,告知两个女儿后,有母亲以两个女儿名字代理签订了购房合同。合同签订时,夫妻双方都在现场。签订后即由母亲刷卡支付房款50%;其余房款由父亲于2011年9月--2014年5月分三次交完。夫妻年龄均已60岁以上;两个女儿均未婚。考虑到房屋在丈夫老家南充市,夫妻可以在有生之年,回南充小住或是全家过来度假都很理想,也算是父母给孩子们留下一笔财产。
然而始料不及的是:丈夫常回老家南充,竟然在南充有了小三,2013年提出向法院离婚,要求法院将该房产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没有得到支持,同时驳回了男方的第一次离婚诉求。
其后男方为了满足对小三住新房的承诺,于2015年1月,以年老多病和经济困难为由,将两女儿作为被告,将妻子作为第三方告上南充嘉陵区法庭,要求法院撤销赠与。2015年5月法院驳回原告请求。
2015年6月,男方不服一审,再次将妻儿全部作为被告诉至南充市中院。要求法院确认赠与。再根据“合同法”186条规定,享有任意撤销赠与的权利,维护原告利益。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