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问:我在美容院办了张卡,后来我的皮肤过敏了。我要求他们退卡他们说不能退卡,只能换。迫于无奈我就答应他们换内容。可是我的脸又不好了,而且他们所列的脱毛产品不符合他们所描述的那样。我甚至怀疑他们所说的产品是否存在。我有咨询过相关行业,确实说不存在他们所说的c12
的脱毛机器。那他们这个不就已经构成了欺诈了嘛。交换产品后他们让我签了一张换产品的单子,但是并未告知签了这张单子之后就不能再要求退卡。而且我确实是使用了交换后的项目,但是又存在了问题。这种情况,本身合同应该就不应该被采用吧。合同属于格式合同,签订的当天也并没有向我另外说明。根据消费者保护法,签订这种不公平不公正的合同不就本应该被撤销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