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服公安机关的不立案通知,可以向上级公安机关或者本级检查机关申请复议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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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七十六条:“控告人对不予立案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不予立案通知书后七日以内向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申请复议;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后七日以内作出决定,并书面通知控告人。
控告人对不予立案的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复核;上一级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复核申请后七日以内作出决定。对上级公安机关撤销不予立案决定的,下级公安机关应当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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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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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可以到检察院要求督促,具体电话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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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