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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为被告承揽加工产品,产品已加工完毕,被告以质量问题拒绝付款,为此原告诉被告要求付清劳动报酬。一审判决被告付清原告劳动报酬及利息,被告上诉,中院返回重审。从诉讼到返回重申至今6年过去了,货物一直由原告保存,请问原告是否可以在本案中要求被告赔偿仓储管理费?原告后来的货物储存没有租赁合同,也没有付款收据,但多年来为储存货物确实花了不少钱,请问这个能要求赔偿吗?

合同纠纷
2015-07-01 21:49:45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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