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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一个高中生,高一,因为谈恋爱被学校开除了,处分是勒令退学,请问我还有学籍吗?还能去别的高中读书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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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3-03 01:42:37
共有4位律师解答
  • 你好,有学籍。能否继续就读,可咨询教育部门。
  • 高等院校对违纪学生作出开除学籍等严重影响学生受教育权利的处分决定,具有行政行为的性质属性,学生对此不服提出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受理。高等院校的处分决定应当做到程序正当、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适当,同时应体现教育与处分相结合的原则,确保学校规范行使教育管理职权,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管理秩序,存在明显不当的,应当予以撤销。高等院校对学生作出的处分决定具有可诉性,高等院校开除学生应当遵循法定程序和原则。高等学校应以培育人才为中心,按照国家教育方针依法治校,遵循教育规律,健全和完善管理制度,规范管理行为,对学生的管理应坚持加强教育与处分相结合的原则,依照法定程序,正确恰当的适用法律,对违纪学生作出处分决定前,应依法告知其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并听取其陈述、申辩,并应当将处分决定书送达学生本人。不遵循法定程序作出的处分决定违法。
  • 从法律上来讲是缺乏法律依据的,也就是说开除学籍本身就是学校的越权行为,违背教育法。
    受教育权是一项基本人权,也是我国宪法规定的公民基本权利。《宪法》、《教育法》、《高等教育法》均对我国公民的受教育权作了规定。从根据公民行使权利不得侵害他人的合法权利和自由的一般法理,受教育权作为基本人权,是不可以随意进行剥夺或者限制的,除非权利人继续享有该权利将会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将损害他人合法权利而他人之合法权利又比原告之受教育权更重要。法律设定的权利,只有法律才可以取消或剥夺。目前我国还没有任何法律规定学校可以剥夺学生的受教育权。
    由此可以看出,学校单方面做出开除学籍决定有违法律规定。但尽管如此,从情理上来说,学生在接受法律保护的同时需要履行相应的义务,也就是说要遵守学校的相关规定。但这方面并不能成为学校开除学生的正当理由,无论学生怎样从法律上说校方没有开除学生的权利。
  • 开除学籍仅仅是一种对学生的纪律处分。目前只是根据教育主管部门的规定,由学生在学校内进行申诉,不服学校的申诉处理决定,再向教育主管部门申诉,教育主管部门作出申诉处理决定后,学生不服再向更高一级的教育行政部门或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而学生起诉也只能诉教育行政部门,而不能起诉学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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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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