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如下: A 起诉 C 要求给付金钱,标的为100万,并做了诉前财产保全,查封了 C的一处拍卖价90万的店面.后 B 起诉 C 要求给付金钱,标的为200万。假设 A 和 B 不同程度胜诉。请问:
如果在 C 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的情况下,执行款如何分配?
有两种意见:一种认为 A 做了诉前财产保全并提供了担保,有优先受偿权,A 的诉求满足后有剩余的再分给 B。另一种意见认为 A 和 B 的债权是平等的,虽然 A 做了诉前财产保全,但没有优先受偿权,应该按比例分配。请问哪种说法对呢?
有两种意见:一种认为 A 做了诉前财产保全并提供了担保,应按A 的保全数额优先受偿。诉求满足后有剩余的再分给 B。另一种意见认为 A 和 B 的债权是平等的,虽然 A 做了诉前财产保全,但没有优先受偿权,应该按比例分配,各自45万。请问哪种说法对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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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成可以优先受偿
追问:您好,是不可以优先受偿还是可以?
解答:不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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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种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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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