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一名私立幼儿园园长,本月十二号,午饭时间,一名幼儿与另一名幼儿抢小勺,打翻了汤碗,热汤把一名孩子的大腿烫伤,一块拳头大掉皮,一块面积稍大些,而后我与我的女儿全程陪护她们去省城,并承担治疗期间的所有费用,药费,伙食费 ,乘车费,孩子与母亲的换洗衣服,孩子的玩具,零食。至今为止没用家长花一分钱。十二天后孩子出院了,大面积的一块烫伤基本好了,只有拳头大的那块烫伤留有一块五角硬币大疤痕。出院后我又给送去了一千元钱,到今天为止,已经是17天了,孩子母亲说怕瘢痕长得不好,我又去省城孩子治病的医院,给孩子取了烫伤弹力套,还有祛斑的药膏。就这样家长依旧不满意,意思是想要些钱!请问,既然这样,我是不是该走法律程序更好些?我还应该负责她些什么吗?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