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我签订了一个门面租赁合同,合同是签的四年,约定租金是6000元/月,并递增。因地段人流量不大,同地段同面积的租金每月在4000多一点,租给我们的房东也是从别人手里租成4300多一月然后转租给我们的。我们因生意一直亏损,想转让出去却因房租太高转不出去,现我们只能违约不租了。因签合同的时候一个没经验,再一个签得仓促,没细看,现拿出来一看,当初合同上写的是违约的话,之前缴纳的一万元押金不退还,并另外还要赔偿违约金,即一年房租的30%,也是就还要赔偿两万多。我在网上查看说违约金不超过损失的30%,象这种损失如何界定呢?我之前签的这个合同违约金定得合法吗?希望能得到您的指点,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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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约金不超过30%指的是实际损失的1.3倍。实际损失要看空租期及下一个租赁合同租金。你可以看看二房东与房东的合同,如果房东不允许转租的,你就可以要回押金也不承担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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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约金的陪伴标准没有具体的规定,你要看你是在别人手里转的还是直接找业主租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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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们是从承租人手上转租来的,如果业主与承租人的合同约定不允许转租的,你可以想办法要回押金,同时不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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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