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5月份离职了,但原单位没交5月份保险企业扣除部分,他们说要12月份统一交全年的这部分保险,关键是我们已经签订了各种解除关系合同。
这种情况下,企业还要拖延剩余社保是否合法?
社保部门允许企业只交个人扣除部分,而拖延企业扣除部分,而且在我们在社保上仍存在关系时,却在社保解除证明书上盖章,是否合法?
这种情况下,我们的解除关系证明是否还有效?
如果原单位只能在12月份补全5月份的社保,我是否可以要求原单位自掏腰包,把已经耽误的,不能及时自行补交的6月到11月的社保,替我交上?迟交社保的滞纳金谁来承担?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