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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担任A公司经理(为县级公司,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在2010年3月中旬,甲受市公司安排调到B公司(为市公司下设单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在调离之前,甲以B公司名义,将A公司一辆凯美瑞,以6万元买入。随后,甲在2010年3月底正式到B公司上任,在B公司担任副经理(二把手)。B公司欠当地镇政府管理处30.43万元管理费,为历史欠账, B公司便与管理处、甲协商,将甲的凯美瑞顶债20.43万元,剩余10万元用作管理处来B公司的接待费用,管理处、甲均表示同意。后B公司于2011年3月9日与当地管理处签订抵订协议(合同附后),将甲的凯美瑞的车辆以20.43万元抵顶给当地管理处。次日,B公司才与甲个人签订抵车协议(见后)。抵债后,B公司只给了甲5万元定金,并以单位无钱为理由,未支付剩余15.43万元。后甲在工作时不慎摔伤,右腿骨折,甲在家养伤3个月,B公司始终没有支付甲15.43万元。在伤好了以后,甲见B公司始终没有支付,便要求市公司支付剩余15.43万元。市公司将钱经过B公司背书转让到甲的个人账户。2015年3月,甲被A公司员工检举:利用职权、弄虚作假,侵占国有资产。

刑事案件
2015-06-25 13:18: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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