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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和别人共同担保40万人民币,可法院说要执行我的唯一的一套小房子,请问,我该怎么办?

经济相关
2015-06-30 09:04:40
共有5位律师解答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规定: 金钱债权执行中,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被执行人以执行标的系本人及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为由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一)对被执行人有扶养义务的人名下有其他能够维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的;
      (二)执行依据生效后,被执行人为逃避债务转让其名下其他房屋的;
      (三)申请执行人按照当地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为被执行人及所扶养家属提供居住房屋,或者同意参照当地房屋租赁市场平均租金标准从该房屋的变价款中扣除五至八年租金的。
    符合上述条件的,可以执行唯一一套房产的。
  • 一套住房的,法院一般不执行
  • 唯一的一套住房一般不会被执行。
  • 一套住房一般不会执行。
  • 你好,是否已进入执行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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