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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2014年5月向某辉借了10万元,借款期限是三个月,8分息一个月。签订时对方在合同上的借款人写的人某彬,而我当时并没有过多注意这个,实际上我并不认识某彬这人。这10万是用某彬的账号转给我的,而要求我支付每月的利息到某辉的账号。借款到期后无力偿还,对方要求续签,并当面将5月到8月的借款合同摧毁,重新签订了一份借款合同,期限是2014年9月到12月且没有注明是续签的。现对方将我告上法院,但是以某彬的名义控告我,对方将当时当面摧毁的5月到8月的借款合同和9月到12月的续签合同作证据共控告我20万加利息3万多。两张借款合同上都注明是现金交易但实际上我只向他借了10万而且是银行过账。因此我多次向派出所反映他诈骗,但派出所都不予理会。现还有几天就出庭,请问我应该怎么办?

刑事案件
2015-06-25 22:45: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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