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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七月份,经公司老板的授意,我在会计主管的领导下参与了做假帐。 做假帐事由:老板出资兴建公司,后因资金不足,吸纳其它两位股东入股。现公司对股东所占股份认定,老板通过虚增公司现金投入和支出工程款的方法来加大股份。虚增金额为1000万元。 涉案人员有老板,会计主管,我和另外一名会计。 在本案中我所做的事情有:填写虚假现金收入凭单;电脑帐录入;装订帐本;帮忙运送真帐本到隐藏目的地。 我曾询问过律师,他们说我犯的是提供虚假财会报告罪。但我今天看到网页上有人这么说:“行为人的行为必须严重损害股东或其他人利益。即公司不仅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且已经使股东或者其他人利益遭受严重损失,造成一定后果的,才构成犯罪,二者必须同时具备,缺一不可。” 那么我到底犯的是什么罪?

公司企业
2005-12-10 16:27:01
共有2位律师解答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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