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于2014年12月23日到公司上班,25日打卡,后因公司原因在2015年2月16日公司向申请人发送劝退短信,申请人春节来后依旧去公司,有打卡记录,一直到3月2日,公司设置打卡,申请人无法打卡,现要申请仲裁,时间应该怎样算,是到2月16日看到短信,还是3月2日不能打卡,还是向劳动仲裁递交申请日?(目前未签劳动合同,未交社保,未发2月份以后工资)其次如何确定其违法解除劳动关系?非常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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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按仲裁日期计算或到6月份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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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单位支付拖欠的工资、未签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和经济赔偿金,补缴社保。
追问:嗯,这个我都有写,想请教下您我终止的时间写3月2号,还是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解释(二))第一条的“劳动争议日”算,也就是我向仲裁申请日,哪个写法更合理,哪个时间最有可能性?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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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您咨询的时间起算点是计算什么的时间起算点。根据您叙述的案情,公司已经构成违法解决劳动关系的事实,您只需要提交证据证明上述事实就可以认定违法解除的事实。
追问:张律师:您好,我咨询的时间点就是像未签劳动合同次月双倍工资,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赔偿金,这些都是都是有时间点的,我的截止日期是写到3月2号不能去公司打卡,还是写到去劳动仲裁申请日(比如我6月24日提交申请),即劳动争议日。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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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没有法定的事由解除劳动合同就是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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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