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生产加工与场所的六项要求》
第六条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生产加工食品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生产加工场所应满足生产食品品种和数量的要求, 采光、通风条件较好,具有食品原料处理、食品加工、包装、贮存等场所,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安全距离,保证不受到污染源污染;
(二)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应具备基本的生产设备,各工序之间应避免交叉污染。具有相应的盥洗、更衣、消毒、通风、照明、防腐、洗涤、冷藏、防尘、防虫、防鼠、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者设施;
(三)直接接触食品的设备及加工器具,使用前应当清洁、消毒,使用后应当洗净,保持清洁,禁止使用非食品级材料生产的加工器具。
(四)盛装或包装食品的容器及包装材料、贮存、运输和装卸食品的工具和设备应当安全、无害,保持清洁,防止食品污染,并符合保证食品安全所需的温度等特殊要求,不得将食品与有毒、有害物品一同运输;
(五)从业人员应当身体健康,无传染病,持有有效健康证明,并保持个人卫生,进入食品生产加工区时应当洗手,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
(六)用水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