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我是一个建筑监理员,2014年8月份到昆山的一家监理公司应聘监理员,2014年8月21日在公司办理入职,并签订了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约定的报酬是3000元/月,劳动合同的期限是2014年8月21日至2015年8月21日,签订劳动合同后,将我的相关证件转注到公司,公司也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发放2014年8月21日至2014年12月31日期间的工资,社保缴纳期间是2015年1月至今,而我实际从来没有到公司上过班,公司也没用使用我过我的相关证件。请问:我可以要求2015年1月至2015年8月期间的工资和2015年6月至8月的社保吗?谢谢!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