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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市房屋拆迁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15年4月

征地拆迁
2017-04-26 09:26:02
共有5位律师解答
  • 房屋的产权是以登记确权,也就说在登记部门登记谁的名字谁就是被征收人,征收洽谈与补偿都是由被征收人洽谈并将补偿款给被征收人,并不是谁手上有产权证这房就认定谁的,你即使产权证遗失了还是可以通过查登记档案来认定产权人的。只要产权人与征收人签订的征收补偿协议同意搬迁让房,其他人是无权侵占房屋的,征收人可以通过法院使占用房屋的人强制搬迁。
  •   公房也称公有住房,国有住宅。它是指由国家以及国有企业、事业单位投资兴建、销售的住宅,在住宅未出售之前,住宅的产权(拥有权、占有权、处分权、收益权)归国家所有。那么,公房承租人怎么分配房屋拆迁款,法律快车小编为您介绍,希望能给您提供帮助。   (一)公有居住房屋拆迁补偿款,在承租人、同住人之间如何分配? 承租人、同住人之间,一般遵循一人一份、均等分割的原则取得拆迁补偿款。   在存在公房租赁关系的公房拆迁中,拆迁补偿款归承租人所有,这一点十分明确。如果公房承租人在获得拆迁补偿后死亡的,拆迁补偿款可以作为其个人财产按照遗嘱或者法定的继承规则分配给其继承人。如果拆迁补偿发生在公房承租人发生变更之后,则拆迁补偿款为变更后的公房承租人的个人财产,原公房承租人的其他继承人对此没有任何的请求权。如果拆迁补偿发生在公房承租人死亡之后,承租人变更之前,则该拆迁补偿款归系争公房的事实上的承租人所有,原公房承租人的其他继承人对此亦没有任何的请求权。   (二)有以下情况之一的人,可以酌情多分:   1、承租人或同住人属于年老体弱,缺乏经济来源,且按均分所得的补偿款,无法购得房屋保证其正常生活的;   2、承租人或同住人在取得公房承租权时额外支付过较多款项的;   3、对公房内居住的未成年人实际承担监护义务的。 属于本市两处以上公房承租人的,其对各处被拆迁公房的补偿款均有权主张分割。
  • 您好!土地征收、房屋拆迁,应当由当地的征收管理部门公告补偿标准以及补偿方式。房屋拆迁补偿包括:房屋补偿与宅基地补偿。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有营业执照的门面房,个体户,经营用房应当按照商业用房性质补偿。商业用房补偿比住宅用房要高很多,要补偿停产停业损失、装修费用、拆迁过渡费、安置等,应积极争取。涉及到土地征收的话,需要经过省级以上部门批准.土地征收补偿一般包括:地上附着物补偿以及土地补偿。如果补偿额过低或者补偿不合理,建议聘请专业律师通过要求政府信息公开、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谈判、与央视等知名有影响力的媒体合作曝光等多种方式来维权。
  • 您好,您所提出的问题比较模糊,建议您重新提出问题,或者补充详细信息,以便我们更好的为您提供建议,谢谢!
  • 为进一步提高城市房屋拆迁行政案件的审判质量,维护拆迁当事人,特别是被拆迁人合法权益,保障建设项目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审判实际,制定本规定。
    ?????? 1、在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需要对被拆迁人补偿安置的,拆迁人、被拆迁人和房屋承租人对有关机关作出的拆迁决定、补偿安置裁决或强制拆迁等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应作为行政案件受理。
    ?????? 2、当事人因拆迁补偿安置问题达不成协议,应当先向有关机关申请裁决。未经过裁决而直接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 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或房屋承租人就补偿安置问题达成协议后,一方反悔或违约,另一方当事人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作为民事案件受理。
    ?????? 行政机关或其组建的非常设机构,以拆迁人的身份实施需要补偿安置的拆迁活动,房屋所有权人或房屋承租人对补偿安置问题不服,或达成协议后反悔,从而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作为行政案件受理,不受前款限制。
    ?????? 3、拆迁人认为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不依法颁发房屋拆迁许可证,被拆迁人认为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不履行监督、查处拆迁人挪用安置资金、未提供符合国家质量安全标准安置房屋等法定职责的,人民法院应作为行政案件受理。
    ?????? 4、行政机关在实施拆迁以及监督、管理、裁决等活动中未制作或没有送达法律文书,当事人不服起诉的,只要能证明具体行政行为存在,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5、一方当事人因相对方违反或反悔补偿安置协议而提起民事诉讼,另一方当事人申请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裁决,以提起诉讼或申请裁决立案的时间先后为界。一方提起民事诉讼已立案的,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不应再受理另一方当事人的裁决申请,也不应再作出裁决。当事人因此诉有关行政机关不履行裁决义务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同样一方当事人已申请拆迁裁决并立案的,另一方当事人提起民事诉讼,人民法院也不应受理。
    ?????? 6、当事人对拆迁程序中若干行政审批行为不服,同时分别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在立案审查时,并告知起诉人应以最终对其产生实际影响的行政行为为被诉的对象。当事人坚持分案起诉的,应当裁定不予受理。
    ?????? 7、两个以上当事人对同一行政机关的拆迁决定等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同时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作为一个案件立案受理。
    ?????? 两个以上当事人对同一行政机关的拆迁决定等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在不同时间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均应当立案受理。人民法院对其中一个案件的判决,对其他案件具有约束力。
    ?????? 8、行政机关组建的非常设机构,以自己的名义颁布拆迁决定、实施拆迁行为或与被拆迁人签定补偿安置协议等,当事人不服提起诉讼,应以组建该非常设机构的行政机关为被告。
    ?????? 9、被拆迁人或房屋承租人认为市、县人民政府组织的强制拆迁违法,应以组织强制拆迁的市、县人民政府为被告,具体实施强制拆迁的部门作为第三人参与诉讼。但有证据证明实施强制拆迁的部门未受市、县人民政府委托的除外。
    ?????? 10、因不服拆迁决定、裁决、处罚等具体行政行为提起的行政诉讼,由房屋所在地或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 因不服颁发拆迁许可证或认为有关行政机关不履行拆迁监督、管理职责而提起的行政诉讼,由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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