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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乙、丙三个自然人共同出资90万元设立一家有限责任公司。其中甲出资45万元,乙出资25万元,丙出资20万元。公司成立后,由甲召集并主持召开了第一次股东会会议。会上商定了以下问题: ⑴决定不设董事会,由甲直接担任执行董事,并作为公司法定代表人; ⑵决定设由懂得财务的乙担任财务主管及公司监事; ⑶决定以公司股东会名义公开登报招聘公司总经理一名; 问:⑴该公司第一次股东会由甲召集是否符合《公司法》的有关规定? ⑵在该股东会议上商定的各事项中,哪些不符合《公司法》的有关规定?

公司企业
2015-07-06 06:10: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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