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6年我是企业中层干部,企业向中层摊派借款任务,我无钱就向朋友转借,借款合同由朋友与企业签订,两个朋友各借三万,6万元经我手交予企业财务,财务收款凭条写的是我的名字,后来企业停产,朋友向我追讨本息,因是我一力凑成,钱又交予我手,我只好全部偿还本息。08年改制时,我把所有的凭证以及合同提交国资委,他们对我作为债权主体并没有提出异议,向我偿还了6万元本金,但拒付合同规定的2分月息,(这个利息大概就是当时银行个人存款的一倍)只愿意支付月息一分,期间我多次反映也没有下文,现在干脆拒绝支付利息,说我债权主体不对,合同约定利息不合法,让我去法院起诉。因为时隔多年,一个朋友还有联系,另一个朋友已经联系不到,(当时还款没有要收条之类的凭据)就目前这种情况,我怎么处理比较合适?劳烦老师帮忙解答一下。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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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无须找你朋友,因为收款凭条写你的名字,就证明是向你借的钱,如果有证据证明约定有利息,且不高于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四倍,就会获得法院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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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其实就是你与企业之间的债权债务,已经与你的朋友没有关系了,你可以向法院起诉,但是时效已过太多,法院不一定会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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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你朋友把债权凭证交于你,再给公司发一个债权转移的通知书,然后可以去起诉,利息可以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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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