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感情不和,已分居一年,现在女方起诉离婚,她说在分居期间借债6万,叫我还4万,请问这个债务属共同债务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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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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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看实际使用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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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属于共同债务。
追问:对方说这6万是用于孩子生活及看病和上学的费用,我每月都给1500,她提供什么样的证据法院会认定为共同债务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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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此债务没有用于共同生活或或者法定的情况,你不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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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看实际使用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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属于个人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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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看借款的实际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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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看借款真实与否。如果真实,你恐怕难以推脱。具体案情还是细谈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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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