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际保理业务的规定及操作要求,分析A公司是否应当向C银行退还预付款。2004年1月甲国A公司拟与乙国B公司签订长期供货合同,A公司遂委托甲国C银行作为保理商对B公司进行资信调查。后A公司在C银行授予的信用额度(200万美元)内与B公司签约并开始发货,每批货发运后,即将发票副本转交给C银行,由C银行向B公司收取货款。2005年4月,B公司突然停止按合同支付最近一次供货的货款共计100万美元,理由是货物质量不合格。由于C银行已将该批供货的部分货款预先支付给A公司,C银行遂要求A公司退还已垫付货款。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