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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内地人,我老婆原籍湖北人,我们认识于2007年,当时她已经跟一个香港人结婚,并申请了香港移民,当时我并不知道,她当时告诉我她离过婚,我们感情发展得很快,08年底我们就有了自己的孩子,孩子出生时她没工作,我每个月都会给她寄钱,孩子出生后10个月她拿到了香港的身份证,孩子交由她父母带着,然后就一直留在香港工作,因为她在香港我在内地所以她薪水比我高,我每个月都会给她母亲打钱,她的所有薪水也都放在她母亲处保管,我的钱全部都用作了家用及各种花销,因为我们经常回去看孩子,而且她家的消费比较高,11年4月我们决定在她老家湖北买房,但是她当时是香港户口,不能办理按揭,所以她就用了她妈妈的名字买的房子办的按揭,但是首付款和后来的月供都是我们出的,当时同时还买了一个商铺。用的我的名字买的,也是按揭,但是当时她还没跟她前夫离婚,我后来才知道她是为了能拿稳香港居民户口所以才拖到那么晚离婚,我们与11年9月底在我老家办的结婚证,11年底在湖北又用她父亲的名字买了车,付的全款,12年中旬左右她又在广东东莞买了一套二手房,但是当时我们感情已经出现了问题,因为长期分居两地,她又在外面找了别的男人,现在我们闹翻了要离婚,我想问一下这所有的财产怎么分配?在结婚前用她妈妈的名字买的房子是算她的婚前财产还是夫妻共有财产呀?后面的车子房子买的钱很大一部分也来自于我们结婚前,这怎么算呀?麻烦给我个专业的意见,谢谢! 问题补充: 她跟她前夫具体的离婚时间我不知道,我们认识时她只说了她结过婚,我只知道她是在我们结婚前个把月才跟她前夫离的婚,我们是11年9月底结的婚.

婚姻家庭
2015-06-10 10:0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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