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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一个股份公司的法人代表,2008年底将公司以租赁、转让的方式承包给他人经营,租赁期限至2018年,租赁期满履行转让手续。前一时期,因合同纠纷走上法律途径,承租人的违法、违约事实: 1.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也没有签订补充协议,私自拆除了所租赁公司原铸钢车间内的化验室屋、配电室屋及烤壳车间,改变了该车间的内部结构,并且拆除了一间18平方米的职工宿舍,一间15平方米的传达室,一个6米宽的大门,3个面积20平方米、容积35立方米的循环水沉淀池,致使上述租赁物灭失。 2.承租人违背合同约定,严重破坏生产车间的主体结构。对被破坏车间的破坏程度现场显而易见。对此承租人也承认是自己所为,予以认可。 3. 合同中明确规定,承租人在承包期间对现有厂房和设备的改造,必须遵循“现有的建筑面积只能扩大、不能减少,生产车间、办公室及宿舍的主体结构不得破坏”。合同也明确约定了双方的违约责任, 请问,对于以上情况,出租人要求解除合同是否符合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承租人是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合同纠纷
2015-06-09 07:2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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