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延安市宝塔区川口新农村建设中,工程承建方延安市延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将抹灰工程分包给不具资质的个人孙健,工人马玉虎受雇孙健后在工地受伤,案件分别由宝塔区和延安市法院民事厅受理,均认为此不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4]9号)中第三条第四款(认为本规定只适用于工伤保险行政案件)。判定延安市延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马玉虎不存在间接劳动关系。
我不服,准备随时提出申诉,正在四下里咨询。
请问到底适用不适用?延安市延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马玉虎存在不存在间接劳动关系?难道还有工伤保险民事案件?谢谢!!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