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老板聘用我在北京市注册的公司工作超过1个半月也不签合同,然后派我出国到其外国项目工作临出发时让我填写他的外国公司的劳动合同并签字。我在国外为他工作一个月之后回国,由于他一直拖延、未发给我一分钱工资快超过一年了。我向北京劳动仲裁委申请立案,北京仲裁委严辞拒绝:“你在他外国公司的劳动合同上签字了,干嘛来北京打官司?”、“既使立了案也得驳回你的要求,因为他在外国的公司是合理合法的!”请问北京仲裁人员是在枉法审理、还是我不懂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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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立案,可以让它出不受理通知书,然后可以直接去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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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明和北京的公司存在事实法律关系,建议收集证据,申请劳动仲裁。如需帮助,可来电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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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证明是他派你去国外他公司的证明吗?建议电话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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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 收集证据 证明和北京公司存在事实法律关系 申请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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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与劳动仲裁法明确规定劳动纠纷应有实际工作地点的劳动仲裁机构管辖,所以如果你这一年是在中国境内工作的,劳动仲裁就有管辖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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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