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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主在2014年8月21日将自己的小汽车抵押给正规抵押公司,并且已在大本登记质押。然后车主又将车子于2014年8月21抵押给民间借贷。到期后,民间借贷公司又与我本人签订了一个抵押协议,将车子于2015年5月31日抵押给我。我在6月6日凌晨发现汽车被盗。当时签订合同在吉林长春,初步了解应该是正规抵押公司的人给弄回去的,请问我这种情况只能哑巴吃黄连了吗?

债权债务
2015-06-07 05:58: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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