兄弟二人,我父亲2004年与山东老家过世,同年将我母亲接到大连赡养,股骨头坏死瘫痪在床,期间,我哥未在经济上给予任何帮助,完全由我独立赡养。
早年哥结婚已经分家,遗留一套老房子,农房,06年左右,我哥听说要划分开发区征房,私自立假遗嘱,伪造我母亲和我的签名以及手印。这个假遗嘱现在在我手里,将这个房子报在其二儿子名下。我听说此事,回烟台当面对质,并在村里的调节下,我哥写下了“这个房子属于我的字据”,房产证是我母亲的名字,土地证是我的名字。由于当时划分开发区,房产证已经冻结,所以当时房产证没有改名,而是只有这个字据,有村委的印章。
5月11日,哥带着儿子以及本家一个兄弟,来到我大连的住所,一个小时带走了我母亲,让其回家养老。由于当时母亲思念老家,我们同意了,回山东半个多月时间,我母亲就故去了,并且在我不在场的情况下,拍了一段视频,又重新做了遗嘱,说房子归我大哥。这种情况下,我可以告我大哥吗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