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公司14年4月成立,3月份去注册,注册的时候刚好不需要验资。所有手续办好之后,把股东出的钱从中国银行的对公账户里面转入到法人的银行卡里面备用。 不过当时没有注意,转账的时候一直默认,在摘要的时候没有填写。银行自动默认成 演出、劳务费用。 15年6月公司要注销,代理税审的人看到我们的银行对账单的 这个摘要之后,说要跟银行协商改掉,改成备用金或者其他。 他说如果这样子写,税务局会把 这个 从对公转到个人的 股东出资的钱当成个人所得税。要针收20%的税。但是银行那边改不了,这个怎么办?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