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工作的A公司和B公司联合开了一家C公司,并让我们与C公司签了合同(原先的A没有签合同)就以C公司的名义为我们交了社保,到2014年12月他们的合作终止了(合作了三个月)给我们社保也就停止缴纳了,后来2015年3月我也辞职了,现在都六月份了,C公司负责人突然说社保那边当时他们没有停,现在要我们补交四五千块,我觉得非常不合理,请问我有义务必须补着一部分钱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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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离职后公司交的,应补给公司。但要考虑离职时公司该不该补偿一点钱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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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离职后公司交的,应补给公司。但要考虑离职时公司该不该补偿一点钱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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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离职后公司交的,应补给公司。但要考虑离职时公司该不该补偿一点钱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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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