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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关于进一步规范本市房屋征收补偿工作的通知》第一条第一款“征收公有居住房屋,按租用公房凭证记载的独用居住部位的面积(使用面积)作为换算建筑面积的基数。厨房(灶间)、备餐室、厕浴室、壁橱、箱子间、走道、晒台、阳台、天井、楼梯间等部位的面积不得作为换算建筑面积的基数,但单独调配作为居住部位使用的除外。” 其中“单独调配作为居住部位使用”应该如何理解?如果租用公房凭证记载了天井为独用租赁部位并明确记载使用面积,是否属于“单独调配作为居住部位使用”情况?是否可以换算建筑面积?

征地拆迁
2015-06-21 06:59: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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