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关于进一步规范本市房屋征收补偿工作的通知》第一条第一款“征收公有居住房屋,按租用公房凭证记载的独用居住部位的面积(使用面积)作为换算建筑面积的基数。厨房(灶间)、备餐室、厕浴室、壁橱、箱子间、走道、晒台、阳台、天井、楼梯间等部位的面积不得作为换算建筑面积的基数,但单独调配作为居住部位使用的除外。”
其中“单独调配作为居住部位使用”应该如何理解?如果租用公房凭证记载了天井为独用租赁部位并明确记载使用面积,是否属于“单独调配作为居住部位使用”情况?是否可以换算建筑面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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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有租赁凭证上记载的居住面积,根据系数换算成建筑面积!其他都不能!
追问:租赁凭证上只有独用租赁部位记载使用面积,您所指的居住面积是使用面积吗?还是用于居住功能的面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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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有租赁凭证上记载的居住面积,根据系数换算成建筑面积
追问:租赁凭证上只有独用租赁部位记载使用面积,您所指的居住面积是使用面积吗?
解答:使用面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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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有租赁凭证上记载的居住面积根据系数换算成建筑面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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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