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我问下,我老婆是福建的居民户口,7年前我们生了个小孩,双方户口都没动,现在想生二孩,却办不了准生证,乡计划生育办说我老婆户口迁过来也办不了准生证,说我老婆是居民户口,汉族,没有独生子女证,老婆那边情况是这样的:母亲去世的比较早,在我老婆比较小的时候生了两个双胞胎妹妹的原因就去世了,两个双胞胎妹妹
也给别人抱养了,请问根据 【湖南省人口计生委关于印发《湖南省“单独两孩”政策实施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4-10-31 来源: 电子政务办 作者:电子政务办 点击:4次
湘人口发〔2014〕9号
湖南省人口计生委关于印发《湖南省“单独两孩”政策实施办法》的通知》
老婆那边的情况是否可以定义我老婆是独生子女,现在她家确实也只有她一个女儿,我们的情况是否又符合【
(二)独生子女的界定
独生子女是指父母生育或合法收养的唯一子女,即没有同父同母、同父异母、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含父母收养的兄弟姐妹和与父母有抚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或曾有兄弟姐妹但兄弟姐妹均于他们生育(或收养)子女前死亡。
1.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视为独生子女:
(1)有同父异母、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但符合湘人口发〔2009〕22号文件规定,父母生育一个子女离异后,与其共同生活的父或母未再婚也未生育(或收养)子女,独自承担全部抚养费用,另一方合法生育一个子女的;
(2)由社会福利机构抚养成人且没有兄弟姐妹的;
(3)与无子女收养人有事实收养关系的唯一子女,且收养人符合《收养法》规定的收养条件,仅未办理收养登记手续的。
2.父母生育一个子女且有事实收养关系的子女,该父母生育及收养的子女均不属独生子女。
(三)我省“单独两孩”政策实施前,“单独夫妇”因生育第二个孩子的处理问题
我省“单独两孩”政策实施前,“单独夫妇”已违法生育第二个子女的,依照《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或生育行为发生时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进行处理。已作出处理决定并执行到位的继续有效,维持不变,如:社会抚养费征收、终止妊娠保证金收取、行政处分、党纪处分等;已作出处理决定但没有执行到位的,按原处理决定执行。
(四)符合“单独两孩”条件要求再生育的夫妇办理《再生育证》的问题
1.在中央《决定》通过后,我省“单独两孩”政策实施前,已经怀孕但尚未生育二孩的“单独夫妇”,应在孩子出生前,按规定申请补办《再生育证》。
2.我省“单独两孩”政策实施后,没有办理《再生育证》生育二孩的“单独夫妇”,根据《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按照符合再生育条件但未办理《再生育证》的情形,对其按夫妇上年度总收入的百分之三十征收社会抚养费。社会抚养费征收后补办生育证。
“单独两孩”的审批,属于再生育审批范围,按照《湖南省生育证管理办法》办理。父母是否办理过《独生子女证》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不作为界定“单独夫妇”是否符合“单独两孩”政策的必要条件。】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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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 建议面洽律师给你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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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咨询下当地的计生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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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