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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嫌疑人王某某,某市某县人,初中毕业后务农三年,后经人介绍到某市某县工作,某年九月王某某偷拿公司职工香烟八包,衬衣一件,金钱250元,受到记过处分,为此公司发年度奖金时,没有发给王某某,王某某对总经理张某怀恨在心,蓄意报复,某年5月10号犯罪嫌疑人王某某上班后到公司厨房偷拿剔骨刀一把,见总经理张某进入315室午休,而办公室外沙发上经理秘书李某某正在休息,王某推醒李某,借故将其支开,李秘书走后,王某进入315室,先将房门反锁,后趁张某在床上熟睡之机,取出藏匿在身的剔骨刀,用剔骨刀朝张某躯干部猛扎2.30下,又对张某面部,颈部,胸部猛砍10余下,致使张某面部颈部躯干部流血不止,当场死亡。王某杀人后逃离现场,先逃到市长途汽车站,后又到市火车站,因形迹可疑被公安人员抓获归案。犯罪嫌疑人王某某的行为涉嫌故意杀人罪违反了我国刑法相关规定,应追加刑事责任。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特将本案送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请依法起诉。上述犯罪事实有现场勘验笔录,法医鉴定结论,作案工具为证,犯罪嫌疑人王某某供认不讳。怎么为他写辩护词?

刑事案件
2015-05-27 16:53: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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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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