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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培训费赔偿问题。 本人于2012年9月参加公司培训,培训期一年。合同约定培训期满后为公司服务5年,若不满服务期5年,则一次性赔偿全部培训费1.5万元。本人于培训期满后,已为公司服务约2年。近期本人辞职,公司向本人索赔培训费1.5万元。我根据《劳动合同法》第22条的规定,认为之前签订的服务协议与劳动合同法不符(不应是一次性赔偿),是否可以认定为无效合同?从而不予赔偿?

合同纠纷
2015-05-24 20:26: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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