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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纳挪用公款四十多万,单位会计和领导该负什么责任?

刑事案件
2015-05-22 14:34:29
共有6位律师解答
  • 第二百七十二条【挪用资金罪;挪用公款罪】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或者数额较大不退还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 最新挪用公款罪量刑标准|||  挪用公款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还的行为。 本罪的主体是恃殊主体, 详细>>
  • 可能构成渎职,委托律师,来电咨询
  • 不知情一般不构成犯罪
  • 这属于出纳的个人行为 单位可报案处理
  • 会计和领导不知情的,不需要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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