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在国企工作15年,与企业签署的为无固定期合同。具体的工作是每年跟所在的单位签署一份一年的岗位聘约,而本人15年来一直与企业签署的是设备修理岗位的聘约。年初职能调整,我所在的单位特意没有续签岗位聘约。而是等淘汰考试结束后再跟合格的人员签署的聘约。
实际考试对本人很不利,本人从事的设备分类一题没考,考的全是其它分类的试题。所以本人被淘汰了。随后企业提供给本人3份工作选择,但是收入较本人原工作都较低而且没有任何相关性。本人觉得都不太合适暂时没有选择。于是工厂给本人开最低工资让本人待岗,到今天已经两个月了。
今天白天人力资源部的人过来要求本人尽快在三分工作中选择一份,否则超过三个月企业会以本人不适合工作为由跟本人解除岗位聘约,并赔偿12个月工资。
我想问问企业是否有这样的权利在三个月待岗时间后跟我解除聘约?我还有哪些可以争取的权利?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