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产前检查假的规定,有无具体的天数要求。如有的话,这个规定的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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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国家规定女职工怀孕后享有产检假规,在规定的范围内,孕妇去医院进行产检,算正常出勤对待,具体的规定如下:
怀孕第1—6个月,每月可享受1天假期,用于妊娠确认以及健康培训等;
怀孕第6—7个月,每个月可享受1天假期;
怀孕第8个月,每月可享受2天假期;
怀孕9个月以上,每月可享受4天假期,但其中2天已包括在预产假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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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现在我国正式实施的产假标准依据2012年4月18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的《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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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咨询贵公司HR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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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一般规定
1、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
2、难产,增加产假15天;
3、生育多胞胎,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4、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
5、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6、晚育产假,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本省计划生育条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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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六条,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该条文没有对产检次数进行限制,即只要是正常必要的产检,都应该计入劳动时间。不能按病假、事假、产假、旷工等来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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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 当地计生办 咨询 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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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咨询劳动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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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