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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你好,以下为我的情况:我现在处于产假期间,产假将于8月12日结束,但目前成都分公司由于业务原因,将于6月30日解除和员工的合同关系。合同我们是和总公司签订的,并且合同上有写明工作地点在成都,我已在此上了一年多的班了。 请问如果公司总部于我产假结束后解除劳动合同,那我除了这产假的几个月正常得到基本工资外,这哺乳期还应得到什么赔偿呢?是不是满了一年的员工还有其他赔偿?公司总部已经发出了解除劳动合同的通知,是不是赔法又不一样?请律师帮我解答下我应得到的所有权益和赔偿,十分感谢!

民事相关
2016-09-16 15:12:45
共有5位律师解答
  • 哺乳期间公司违法解除合同的,应当承担赔偿金的责任。可以委托律师处理
  • 1、单位违反法律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你支付赔偿金。支付了赔偿金的,不再支付经济补偿。 2、【经济补偿的计算】经济补偿按你在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你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你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 您好,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劳动合同期满,有本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而第四十二条规定情形是: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同样,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用人单位不得与女职工终止合同,用人单位应顺延其劳动合同期至哺乳期满。 因此,女职工在三期内(孕期,产期,哺乳期)内劳动合同到期的,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限法定自然顺延至三期结束。在三期结束后,单位因合同期届满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建议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以申请劳动仲裁,申请劳动仲裁应当在单位注册地的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也可以委托律师代为仲裁。   劳动仲裁时效为1年,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侵权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   当然,具体情况和最终处理方式,还需要根据案件详情和证据情况等来确定。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规定: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第八十七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当然如果是你的过错单位也有权利和你接触合同且不支付补偿金。
  • 可以主张经济补偿金的,建议带上材料与律师面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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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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