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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时经营场所使用证明〉证明里面注明场地的经营范围是农副产品,并用此《证明》办理了工商营业执照,工商执照的经营范围含有生鲜猪肉。 现在我经营生鲜猪肉,对菜市场的承包者曹某来说就觉得有竞争了,于是曹某伙同街道办就发了一份取消了我的《证明》的通知,理由就是我超范围经营,请问合理吗?我还可以继续经营吗? 菜市场与街道肯定有黑幕,菜市场周围的商铺全部不给办《临时经营场所使用证明〉更没有办营业执照,或者过期的不年审,但都在正常经营。代价是要交给承包者所谓“管理费和卫生费”实际就是保护费。交了此费用的就可以不办照经营。而如果你经营是生鲜猪肉,那么就会因为没执照而被工商,街道,食药局等执法部门查扣。因此所有的猪肉档只能在承包者规定的场地经营,而此的代价是,要交进场费20万。这种黑社会性质收保护费,并且保护伞这么强大的,应该怎么应对?

行政纠纷
2015-05-20 19:26:49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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