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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伤残鉴定做了三次,对方还要再做鉴定,法院为什么还能支持。法官说是为了公平。 第一次交警调解做了鉴定,轻松无伤残,我们理赔对方医药费误工费,精神费等共六万。第二次检察院要求做了第二次,鉴定结果为轻伤,十级伤残,理由颅骨缺损6平方厘米,其实根本没有缺损,第三次法院宣判刑事后,我们要求重新鉴定,因为第二次鉴定对方和鉴定所得人认识,法院抽取外地一家鉴定机构,鉴定结果和第一次一样,轻伤无伤残。然后对方就不满意了,要求法官再让他们进行一次鉴定,法官说当时第三次是我们要求再做,现在第四次也支持对方再做一次,说这样公平,请问法律上允许这样吗。我们都在第一次鉴定结果赔偿了对方所有费用。第四次是法官个人情愿还是法律上支持这样,现在我们要怎么办。刑事判完了,民事还未判决,第一次赔偿有谅解书和协议,协议还写不再追究我们责任,这协议和谅解书有用吗

交通事故
2015-05-19 11:50:06
共有2位律师解答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