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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香港人,因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在东莞服刑六年半,出狱后没有经济能力,之前吸收的存款还要继续还吗?判决书上写的是由公安机关继续追缴犯罪所得,但自己没有任何可执行的财产,如果那些投资者再去法院,或者报警,是不是还要因为没有钱而再次坐牢呢?另外,在坐牢期间曾经有人以民事起诉,法院判决是一家承担了刑事了,对他们的起诉不予支持,那么是不是人们再告也需要我有财产才能执行,而不是要再次担负刑事责任的? 谢谢!

刑事案件
2015-05-18 16:45: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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