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6日,我和成都4S店签订了一份购买全进口宝马2系运动旅行款的合同,一天之后的5月8日我到店提出更换车型为国产华晨宝马2015年316Li款。销售方提出需另签合同,原合同及所付订金(不是定金)作废。我不同意订金作废,售方提出可将订金冲抵316Li购车款。于是与售方签订了第二份合同。合同签定后,发现售方只是把原议定的82折改成了86折,原定金1万元名义上是冲抵了而实际上是被没收了。还发现销售员错误回答了宝马厂的大客户优惠政策导致了计价错误。请问:1,我在一天之后在同销售店提出同品牌该款是违约吗?订金应该作废吗?2,后经该店大客户经理证实,销售员说我不能成为大客户的说法是错误的,并要求销售员向我道歉,此时我提出重新计价和再改款,但售方强硬坚持不改,并说你可去打官司。请问这种官司可胜诉吗?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