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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在2015年三月份看上了一套两室两厅的房子。我们交了18000元。手里就有一个收据什么都没有。和他们签了一份合同。如果违约按百分二十扣。当初我们没有交钱的时候我就说了。我葡萄地有贷款。金额是13万元有没有影响,卖房人说没有关系他们会帮我想办法。说到时候做一些假的合同。现在给我们办理的那个售楼小姐辞职了。人也找不到。现在给我办理的是另一个售楼小姐。她说要我们退房要么更改姓名。?请问他们有责任嘛?他们这是违约么?如果我把他们告上法庭我会赢么?他们太不讲理??当初我把我贷款的事给她们说了?他们却说没有关系会给我想办法?现在又这样???我能告她们呢?

其它综合
2015-05-14 15:02:18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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