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合同期限与监理合同期限不一,该如何处理? 2011年4月某单位开工修建提防工程,与施工单位签订的工期是13个月,但签监理合同时没注意,建设单位提供的合同文本,在监理委托合同上没写监理服务期,当时监理方未在意就签了监理合同。2012年8月根据建设单位的指令,施工监理工程全面停工。2014年3月复工,预计2015年7月完工。由于建设单位的原因延长监理服务期限,需追加监理费用。不其是否有道理,又该如何处理?如何计算监理费用?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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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可以要求按照监理合同确定的费用标准主张延长的服务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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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合同,签订的主要目的是为了明确责任,分工协作,共同完成建设项目的设计任务,且签订施工合同须以履行有关法定审批程序为前提。监理合同指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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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监理合同期限可以约定为监理服务期,合同期限不一定等于监理服务期。因此施工合同期限与监理合同期限是可以不一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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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按照实际服务期限计算费用,停工期间可以协商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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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工期间,应当不计监理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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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