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一家私营企业的员工,2004年公司效益不好拖欠了我六个月工资和报销等费用近4万元,2005年4月15日给我出具了欠条,到现在一直没有还钱。 我打算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诉讼,要求公司偿还我的欠薪及报销等费用,请问我除了要回我应得的工资和报销费用外,还能不能要求公司因拖欠我工资给予我一定的补偿?如果可以,应该怎么补偿?补偿多少?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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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4月15日公司出具了欠条,你们之间就形成了民事债务关系。
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诉讼, 除了要回 应得的工资和报销费用外,可以要求公司因拖欠 工资给予 一定的补偿,拖欠工资的补偿为加发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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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效是否超过要看具体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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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劳动争议的角度看,恐怕已过时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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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单位连续拖欠你的工资,则你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同时可以主张拖欠工资的补偿金,但如果单位不是连续拖欠行为,则劳动争议已经超过仲裁申请期限,但你可依据单位出具的欠条直接向法院起诉,不必再申请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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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