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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于2012年11月23日接朋友电话说有一户叫李臻的居民雇人擦玻璃,按照提供的住址我和另俩位保洁工去李臻家做保洁、擦玻璃,双方议定3人工钱400元。我在擦后阳台玻璃时踩塌外窗台板从3楼摔下,遂住院36天,造成7级伤残。我于2013年8月12日向当地法院对开发商、建筑商及雇主李臻提起诉讼。一审法院认为,一、我与李臻不属于雇佣关系,而属于承揽关系。二、被踩掉的窗角不属于工程上有瑕疵且没有影响建筑物应发挥的功能,因此,我摔伤一事被告3家均承担任何责任,驳回我的诉讼。我又上诉,二审法院也驳回上诉,维持原判。随后我申请再审,中院驳回了我的再审申请。请问,法院的判决是否正确,我该怎么办。

其它综合
2015-05-19 09:09: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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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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