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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村是由两个自然村组成的一个行政村,分甲村和乙村,历届一来实行的是在甲村产生村支书,村主任(我们这称为大村长)就必须在乙村产生,如果在乙村产生村支书,那么村主任就必须在甲村产生,然后由两个村在各自村选一个委员(我们称小村长),有史以来我们村都是这样进行换届选举的。我们这次换届选举中在制定选举办法时,对村主任一职的选举区域做了严格规定,在选举办法中我们加了这一条根据本村历届选举和本村实际情况由于村支书已在甲村产生因此村主任一职必须在乙村产生。我想问这一条可不可以加,可以为什么?不可以又为什么?

合同纠纷
2015-05-09 10: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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