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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曾经听朋友谈过这样一个案子,某日,甲因泄私愤故意用刀子将乙的8年生的660株杨树环形剥皮,派出所告知被其毁坏的杨树经鉴定价值3万余元,甲将被以涉嫌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罪追究刑事责任。但是,甲对派出所将被毁坏杨树的价值作为被其毁坏的杨树的损失认定不服,甲认为仅刮了树皮,没有太大的损失,因为树木还能卖3万元左右。请问,派出所以被毁坏杨树的价值认定为被毁坏的660株杨树的损失来认定甲涉嫌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罪追究刑事责任,合理吗?

刑事案件
2015-05-08 23:18: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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