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机关、事业单位中的离休干部,解放战争时期参加革命的,其遗属补助标准为每人每月270元;抗日战争时期参加革命的,其遗属补助标准为每人每月310元;红军时期参加革命的,其遗属补助标准为每人每月350元。
(2)企业离休干部以及符合劳人险[1983]3号文件规定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其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参照所在地机关、事业单位离休干部的遗属补助标准执行。
(3)死者遗属为孤寡一人或因公死亡者遗属,在第一条标准的基础上每人每月增发30元。
(4)死者配偶有固定工资收入的,其月基本工资在900元及其以下的,可以不负担其他遗属的生活费。超过900元的,则以超过部分的二分之一作为其他遗属的生活费,不足部分再按规定给予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