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了交通事故,我方全责,只有交强险,医院花了3万多,保险公司垫付1万,其余的我方垫付,最后经过协商出院后再赔付对方1.8万,对方是个70岁的老太太,双腿粉碎性骨折。现在保险公司鉴定为10级残疾,说再赔付对方1万多,赔付我方3000.这个合理吗?是不是医院的所有花费和我赔付对方的18000都应保险公司赔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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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按照《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简称“《交强险条例》”)的规定,“交强险”是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属于责任保险的一种。
责任限额是没有详细规定的,所以具体还要看保险合同的约定。如需要进一步的咨询,欢迎致电或来我所面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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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可以让对方起诉你和保险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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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可以协商处理的,你方负全责,一般是有你方来赔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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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依据保险合同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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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可以起诉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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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